王熙 15011335607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2006年开始进入法律领域,从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经验。王熙主任法律功底深厚、对多类型复杂案件有着深入研究。经过不懈努力收获众多经典判决,获得当事人赠予的锦旗、奖杯100多个,成功帮助了数千当事人解决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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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付工程款追究谁的责任

1、法律分析:超付工程款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多付工程款涉嫌玩忽职守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超付工程款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超付工程款的处理方式如下:工程款超付的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相关领导超付金额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工程负责人。根据查询《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领导同意付款超付由项目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根据签订项目合同,由承担项目的负责人来解决,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超付给项目承包人的工程款如何解决

1、法律分析:应积极退回多付的工程款;如果现金已经被其他情况专用,就应该再增加一些工程;上述都不能解决就得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早日偿还。

2、月份之后是因为施工方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拖欠工程款170多万元,导致我没有钱支付民工工资;杨某某除了给我做其他工程外,也在玫瑰花园工地上做工,所以我支付给他的钱也包括他在玫瑰花园的工资,并且我从工程款里支钱给他,后来也把款子补回项目上的。

3、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

5、了解到市政基建工程款的清欠工作是由张光远负责后,金艺达置业公司总经理周某趁中秋节将5万元现金放在茶叶内送给张光远,请求其帮忙尽快拨付工程尾款。张光远收钱后立即给他下拨了一部分工程尾款。看到效果的周某2008年春节再次给张光远打电话请求他帮忙结算工程余款,这次张光远告诉周某可以解决100多万元。

6、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

没有签合同,审计完发现超付工程款了,怎样追回?

1、外网工程没有约定在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内,是在主体完工后由上诉人单独与李某、张某、刘某等人口头约定发包的,当时约定付款时间在主体工程款付清以后再付此部分工程款。此有李某、张某证言为证和事后上诉人与李、孙补签的协议书为据。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内部联营、挂靠等方式承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4、这样不仅能够帮助技术人员过程中核查自己工作,同时也能及时反映出是否有变更、签证的发生,有助于提示技术人员、材料人员做到及时向业主批价。另外,也不会发生因超量采购材料,造成积压材料,积压项目资金。对于施工作业层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可以作为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进度款拨付的控制依据,以避免超付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5、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及已完在建工程质量这两个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 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发现合同无效,若工程尚未开工(或开工不久),则可以采用恢复原状原则处理,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发包方退还施工方质量保证金或承包方退还工程预付款等。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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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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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

    2024-04-11 18: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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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 王熙

    2022-11-25 15: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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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就是为了自己私利去冒用别人的身份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被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 王熙

    2024-04-07 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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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在用水泵给稻田抽水灌溉过程中,因水泵漏电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被告认为生产的水泵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并提供检验报告作为依据,不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认为受害人属于意外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7万余元🙏🙏🙏
  • 王熙

    2024-04-12 1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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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合作多年不锈钢生意,对方后期变得特别消极,无奈通过诉讼解决。希望诉讼能够修正对方的行为🤣🤣🤣